在韩国,没有拿到正确授权就去新公司报到,轻则签证被撤销,重则被强制出境。不同签证类型的规则差异很大,而且对于部分 E-7 职种来说,操作顺序至关重要:许可文件必须在第一天上班前就拿到手,而不是事后补。
双轨制:事后申报 vs. 事前审批
《出入境管理法(출입국관리법)》第21条确立了基本原则:所有希望更换或增加工作地点的外国人,须在入职新雇主前取得法务部的事先许可。
不过有一个重要例外。持有总统令所列专业知识、技能或资质的专业人员,可以在变更发生后15天内申报,而无须事先许可。这条事后申报(사후신고)通道适用于:E-1(教授)、E-2(会话讲师)、E-3(研究)、E-4(技术指导)、E-5(专业职业)、E-6(艺术演出),以及大多数 E-7(特定活动)职种。
两条通道的实际区别很明显:
- 事后申报通道:可以先入职新公司,然后在15天内完成申报。
- 事前审批通道:出入境管理局签发许可之前,不能开始工作。
E-7(特定活动)签证:一种签证,两条通道
大多数 E-7 持有者适用事后申报通道。如果你换的是同一职种的新雇主,在入职后15天内,在地区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或通过 HiKorea 提交工作地点变更申报即可。
须事前审批的指定 E-7 职种
部分 E-7 职业类别在入职新雇主前须完成事前许可(사전허가),目前包括:
- 销售及行政人员
- 厨师与烹饪人员
- 设计师
- 酒店接待员
- 医疗协调员
- 特种焊工与造船技术人员
- 铸造、制造、建筑及农业领域的技术工种
权威的职种清单以法务部长官公告(법무부장관 고시)为准。如果不确定自己的具体职业代码是否在名单上,在接受新职位邀约前,先通过 HiKorea 或地区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确认。
合同期内离职与离职同意书
如果在合同期满前离职,通常需要原雇主出具离职同意书(이직동의서),确认雇主同意你提前离开。
此函没有固定的政府格式,但须包含你的个人信息、原雇主信息,以及明确同意提前转岗的声明。
如果原雇主因停业而无法联系,或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,可以用支持性证明文件代替。准备你能找到的最具体的证明:营业执照注销证明、工资支付记录,或已记录在案的投诉材料。
E-7 换雇主标准材料清单
- 护照及外国人登录证(외국인등록증)
- 工作地点变更申报表(근무처 변경신고서)
- 新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
- 新雇主出具的用工推荐函或证明用工必要性的文件
- 合同期内离职的,还需要原雇主出具的离职同意书(이직동의서)
E-9(非专业就业)签证:规则更严格
E-9 持有者受到的限制最多。他们不属于第21条事后申报的适用范围。换雇主须先通过雇用许可制度(고용허가제)取得批准,出入境管理局才会处理工作地点变更许可。
默认规则是:E-9 劳工须留在最初劳动合同所注明的雇主处工作。
E-9 换雇主的合法理由
只有在以下特定情形下,才允许换雇主:
- 雇主出于正当理由打算终止合同,或拒绝续签。
- 雇主停业、就业许可被吊销、设施违规,或其他不可抗力情形。
- 在当前工作地点因伤无法继续工作,但可在其他地点工作。
如不符合上述任一情形,E-9 劳工无法换雇主。
一个月申请窗口期
E-9 劳工须在劳动合同结束后一个月内,向就业中心(고용센터)申请换雇主。错过这个窗口期须离境。
提交申请后,有三个月时间寻找并确认新雇主。三个月内未能落实新工作,将触发离境程序。
《外国人雇用法》第25条第4款的次数限制
目前,E-9 劳工的换雇主次数限制如下:
- 初次就业期(入境后前三年)内最多换3次
- 延长或重新就业期内最多换2次
这些限制或有调整。规划换雇主前,请在 eps.go.kr 或就近的就业中心确认最新规定。
由雇主原因造成的换雇主不计入次数。 因雇主停业或关闭(휴·폐업)、拖欠工资(임금체불)、违反劳动条件(근로조건 위반)或不公正对待(부당한 처우)而产生的换雇主不计入上限。如遇上述情况,务必妥善保留相关证明材料。
E-9 换雇主所需材料
- 工作场所变更申请表(사업장 변경 신청서)
- 护照
- 变更事由确认书(변경사유 확인서)
- 特殊情形的支持性证明材料:工资支付记录、营业执照注销证明,或已记录在案的劳动条件违规材料
不能错过的双重申报义务
对大多数工作签证持有者来说,换雇主会触发两项独立的申报义务。很多人只知道其中一项。
申报一:工作地点变更许可或申报,依据《出入境管理法》第21条(E-9 适用《外国人雇用法》第25条)。此申报用于授权新的雇用关系,在地区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或通过 HiKorea 提交。
申报二:就业信息变更申报(취업정보 변경신고),依据《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(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규칙)》第47条、第49条之2(依据本法第35条)。此申报用于在出入境系统中更新你的职业类型、行业及收入档次,须在变更发生后15天内通过 HiKorea 提交。
这是两个独立程序,由同一系统的不同部门处理。完成申报一不等于完成了申报二。持有有效工作地点变更许可、但未在15天内提交就业信息更新的劳工,将面临《施行规则》第49条之2规定的单独罚款。
具体的就业信息更新申报流程,请参阅 HiKorea 就业申报指南。
常见踩坑点
在取得许可前就入职。 对于事前审批名单上的职种,在出入境管理局签发许可前就到新公司报到,属于签证违规。通常会收到行政处罚通知(통고처분),情节严重或多次违规可能被强制出境。事后申报通道允许先入职,但这一权利仅适用于不在事前审批名单上的职种。
错过15天事后申报期限。 事后申报通道的15天倒计时从你在新雇主处开始工作的日期起算。逾期申报将面临罚款,且延误时间越长,罚款金额越高。
忘记索取离职同意书。 合同期满前离职的劳工,如果没有从原雇主处取得离职同意书(이직동의서),往往无法完成换雇主手续。在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就把这份函拿到手。
错过 E-9 一个月窗口期。 E-9 劳工如果未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申请换雇主,须离境,没有宽限期。
只提交了两项申报中的一项。 完成工作地点变更许可或申报,并不能履行《施行规则》第49条之2规定的就业信息更新义务。两项都要提交。
常见问题
在韩国入职新雇主前,需要事先取得许可吗?
取决于签证类型。E-1 至 E-7 专业签证持有者可以先入职,然后在15天内提交事后申报(사후신고)。不过,部分指定 E-7 职种须在入职前完成事前审批。E-9 持有者则必须通过雇用许可制度提前申请。未取得所需许可便开始工作,属于签证违规。
哪些 E-7 职种在换雇主前需要事前审批?
部分指定 E-7 职种须提交事前许可(사전허가),而非事后申报。目前包括:厨师与烹饪人员、设计师、酒店接待员、医疗协调员、特种焊工与造船技术人员,以及制造业、建筑业部分技术工种。如果不确定自己的职业代码是否在事前审批名单上,在接受新职位邀约前,先向当地出入境管理局或 HiKorea 确认。
E-9 劳工最多可以换几次雇主?
目前,E-9 劳工在最长三年的初次就业期内最多可换3次雇主,在延长期内最多可换2次。此规定或有调整,行动前请在 eps.go.kr 或就近的就业中心确认最新规则。由雇主原因造成的换雇主不计入上限。
E-9 劳工错过一个月申请窗口期会怎样?
E-9 劳工须在劳动合同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就业中心申请换雇主,错过期限须离境。如遇此情况,请尽快联系最近的就业中心。
工作地点变更申报和就业信息申报有什么区别?
两者是独立的申报程序。工作地点变更申报(근무처 변경신고 或 허가)用于授权新的雇用关系。就业信息变更申报(취업정보 변경신고)须在变更发生后15天内通过 HiKorea 提交,用于更新你的职业类型、行业及收入档次。两项申报均须完成,只完成其中一项不能替代另一项。
持 E-7 签证换雇主需要哪些材料?
需要护照和外国人登录证(외국인등록증)、工作地点变更申报表(근무처 변경신고서)、新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,以及新雇主出具的证明用工必要性的文件。如在合同期满前离职,通常还需要原雇主出具的离职同意书(이직동의서)。如原雇主已倒闭或拖欠工资,可用支持性证明文件代替。
未取得出入境许可便入职,会受到什么处罚?
未取得所需事前许可便在新雇主处开始工作,属于签证违规,通常会收到行政处罚通知(통고처분),情节严重或多次违规可能被强制出境。此规定适用于须事前审批的职种。适用事后申报通道的签证持有者如逾期申报,则面临单独的罚款程序。
由雇主原因造成的 E-9 换雇主计入次数上限吗?
不计入。由超出劳工本人责任范围的情形引发的换雇主不计入 E-9 换雇主次数上限,包括:雇主停业或关闭(휴·폐업)、拖欠工资(임금체불)、违反劳动条件(근로조건 위반)、不公正对待(부당한 처우)。如遇上述情况,请妥善保留相关证明材料。